国防教育
首 页 > 国防教育 > 正文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征兵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征兵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新阶段普通高等学校武装工作的意见》(警动〔2021〕14号)、天津市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的措施》(津征〔2021〕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学生及应届毕业生的应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按照党管武装原则,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校团委、教务处、科技与研究生处、财务处、校企合作与就业处、后勤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全面领导学校征兵工作。

各学院成立本学院征兵工作小组,党总支书记、院长为组长,党总支专职副书记、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以及学工办、教学办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组织落实本学院征兵工作任务,应征、复学学生学业保障及相关手续办理,并指定一名辅导员为征兵工作联系人。

第四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工作站设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征兵工作站站长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部长兼任,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工作人员和各学院专职副书记、征兵工作联系人为成员,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1.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是学校征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执行上级兵役机关的兵役计划,组织和配合兵役机关开展国防教育、兵役法规政策宣传、兵役登记、兵源潜力调查、兵员预储、应征报名、初审初检、体格检查、政治考核、走访服务等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被装发放、新兵起运,协同相关部门和学院落实各项优待政策。

2.办公室负责协同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做好应征学生政治考核、相关保障和重大活动的协调。

3.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党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接续培养。

4.党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优秀大学生士兵典型事迹宣传报道及宣传动员活动。

5.纪委办公室负责派出廉洁征兵监督员,通过兵役机关向社会公示廉洁征兵监督员姓名、联系电话和学校廉洁征兵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全程受理监督举报。

6.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协同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各学院做好应征学生管理。根据需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政治考核。

7.校团委负责做好大学生征兵的宣传动员,做好入伍学生团组织关系转接。

8.教务处、科技与研究生处负责落实学生学业各项优待政 策,以及履行学籍保留、学籍(学历)审查和退役后2年内复(入)学、转专业、免修课程审批等相关程序。

9.财务处负责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协同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资助和奖金、补贴核实、放款工作。

10.校企合作与就业处负责做好毕业生的宣传引导。将毕业生入伍情况纳入就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落实退役学生就业优待政策。

11.后勤基建处,负责做好学生应征报名、参加体检等在校期间的生活保障等服务工作。

12.学院是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具体工作组织单位,总支书记、院长是学院征兵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面向在校学生 开展应征入伍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发动;开展走访调查,了解应征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现实表现、病史和入伍态度等情况,实施走访调查必须2人以上同行;协同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依据学生应征所在地兵役机关需要,如实提供政治考核相关材料;开展学业指导,提前一个征兵季梳理有意愿应征学生学业情况,为学生顺利应征入伍提供必要的支撑;建立跟踪制度,做好寒暑假期间返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入伍 学生及退役学生(包括毕业生)的数据统计、跟踪教育,落实保 留学籍(入学资格)、复(入)学、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优待政策。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业务培训。征兵工作展开前,征兵工作站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之熟练掌握征兵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流程、标准要求。

第七条征兵宣传教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强军目标为导向,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通过主题班会、橱窗宣传栏、网站、军事理论课、军训教学活动等渠道加强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政策的宣传,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法制观念和义务服兵役的自觉性。

第八条预报名和网上报名。意愿应征学生向所在学院预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报名,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照片。

学校所在地和应征地为“天津市市辖区河北区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

第九条初审初检。各学院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填写《应征青年初审初检审核表》,并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对初审初检情况作出结论“通过或不通过”。结果报河北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确定预征对象。初审初检通过的学生,由河北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认为预征对象。

第十一条定兵入伍。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及有关单位协助河北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预征对象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量化排名。由河北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确定分配去向。

第十二条退兵管理。因拒服兵役等原因被退兵的,学校接到兵役机关函告后,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兵员预储

第十三条为提高有志参军入伍学生提高入伍报名成功率,学校成立“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生预备连”,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部长任连长,下辖兵员预储排、国防后备排(退役学生组成)和国旗护卫队。兵员预储排、国防后备排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管理,国旗护卫队建设与管理由团委负责。

第十四条兵员预储排每年3月、9月招收人员,经个人申请、考核考察合格,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批准入队。批准入队学生按 40 人编预储排,学校招收上限 200 人。

第十五条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聘任2至5名退役复学学生担任兵员预储排管理骨干,负责带领所属成员完成教育训练任务,开展征兵动员、协助组织预征对象网上报名、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担任排长的学生每人每月发放800元训练补贴。训练补贴纳入勤工助学经费统筹管理。

第十六条兵员预储排、国旗护卫队成员应征入伍,在体格检查、量化排名等环节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章 优待政策

第十七条应征入伍学生同时享受国家、军队、天津市已有 的学费资助政策和保留学籍(入学资格)、退役2年内允许复(入)学、天津入伍学生参加天津市专升本考试免文化课考试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以及学校的优待政策。

第十八条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各相关教学单位应在学生参加役前教育前,指导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与相关学习。同时采取灵活形式安排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以及补考、体测补测等学业任务,为学生顺利毕业提供必要条件,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高职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十九条符合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学习勤奋、无不及格课程、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基本条件的在校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可在入伍当年,申请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毕业当年申请授予 “优秀毕业生”称号,以上两个奖项不占用学院表彰名额,每名学生只能申请1项。

批准入伍的毕业生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二十条鼓励学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在学校所在地批准入伍的学生,参加役前教育期间,发给2000元交通补贴和役前教育补贴。在“校长奖学金”中设立应征入伍专项,用于奖励在学校所在地批准入伍的毕业生,名额根据当年入伍毕业生数量确定。奖学金和役前教育补贴在批准入伍3个月后发放。

经部队批准退役的学生,按2000元/人发给服役补贴,在退役当年由本人向学校申请。

学校设立“国防特殊贡献奖”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学生。

学校设立 “学生国防教育专项活动经费”,支持学院开展国防宣传教育各类活动,按在学校所在地批准入伍人数补贴学生活动经费1000元/人,经费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统筹,列入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学院开展国防宣传教育、兵役登记、征兵宣传、应征报名、体检政考、交通、通信、误餐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役复学时,所在学院需协助学生完成复学申请和审批,指导学生正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退役学生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完成课程免修申请手续的,相应课程成绩认定为90分。

第二十二条放宽转专业限制。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要求,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退役学生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综合考核成绩加5分;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嘉奖等表彰的,综合考核成绩加10分(与退役加分不累加,获得多项表彰的不重复加分);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不参加综合考核,在学校规定的专业内自主选择学习专业。

第二十三条退役学生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三好学生等评奖评优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评奖评优项目有等级划分的,提高一个等级(一等奖除外)。

第二十四条退役复(入)学学生是入党申请人的,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直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发展标准的,优先培养入党。

服役期间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院党总支负责审查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等培养教育材料,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连续计算。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院征兵任务指标为征集任务数和男生上站体检人数。其中,征集任务数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市教委预分任务,结合学院毕业班男生数确定,每年初公布;男生上站体检数不少于任务数的4倍。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征兵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学院年度党建、行政考核指标体系。毕业生应征入伍视为优质就业,纳入学院就业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十七条完成年度征兵任务,且定兵人数超出任务数50%以上的学院,可推荐一名参与征兵工作的辅导员评定为学校征兵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等同于年度优秀个人,指标单列,不占用年度考核优秀指标),由学校通报表彰。工作成绩突出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推荐参加天津市征兵工作先进个人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学院年度完成征兵任务数按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和直招军士总和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6 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15-2021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工作部 All Rights Reserved